退休:职工因年老或残疾而丧失劳动力,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形式,具有普遍性

养老保险的待遇:退休金、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其他待遇

退休、离休、退职(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但是已近丧失劳动力,退出岗位的制度)三种情况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退休条件: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

(1)年龄条件

一般退休:男一般60岁,女工人50岁、女职员55岁

提前退休:男公务员55岁、女公务员50岁

                 不受年龄限制:1、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工伤、职业病致残------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连续工龄满30年

有关部门批准延迟退休:正职不超70岁,副职不超65岁

(2)工龄

职工:退休年龄+连续工龄满10年

公务员:提前退休连续工龄满20年,男要55岁,女要50岁

连续工龄满30年和因工伤、职业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3)缴费年限

注意凡是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所取代

达到退休年龄并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或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

 

 

退休后的劳动关系

1、已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

劳动合同终止,如继续用工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4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7)

2、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

北京、江苏: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无需办理终止或退休手续,继续用功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

北京、江苏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办理手续,继续用功按劳务处理,全国其余地方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手续,继续用功才按劳务处理

在上海,单位必须办理终止或退休手续,办理后继续用功为劳务关系,不办理为劳动关系

 

 

 

 

[展开全文]

 

退休、离休、退职

age: 男,60 ,女(工人)50 , 55

[展开全文]

一、退休人员劳动关系认定

1.劳动合同法44条:年龄+养老半仙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法定年龄

3.上海:办理为劳动关系,不办理为劳动关系

[展开全文]
 
桂维康:劳动法专题(一)|认定劳动关系
¥1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