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劳动关系认定

最高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在校生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进行了求职登记,未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和报酬、在校生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管理并发放报酬、并未约定取得资格(毕业证)为劳动合同生效条件、该在校生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三方协议:非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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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1. 例外: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 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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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维康:劳动法专题(一)|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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