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定和修改
(1)应当具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法》33条、34条)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身份证证件号码(地址可以作为违纪处理的送达地址);若劳动者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视为送达有效。
3.劳动合同期限
多一年多付半个月经济补偿;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变更:(市区中变更不重要;远距离搬迁+减少工作时间/交通补贴不视为实际变更);先协商,协商不成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特殊假日(青年节、妇女节)可放假或不放假
开斋节(建议放假)
6.劳动报酬
(a)工资组成部分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贴) (b)加班、假期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年终奖、交通、食、住房补贴;特殊情形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基数,仅限于上海)
7.社会保险:试用期也需缴纳;私下约定返现,企业风险巨大。(社保中心投诉,须补缴;工伤)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有毒有害工种,企业应当告知) 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
二、非必备条款
约定试用期、培训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