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贾锐:股权业务实操必修课——逐条精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有股权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有限责任

不同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确定,转让自由度

转让自由度,人数多少   股权百分比、股份数量

股份上市前可改回有限

设公司 别设个人独资公司、有限合伙、个体户

股东权利:分红(财)、决策(事)、任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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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分红权、决策权、人事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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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运用: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而要成立一个壳公司用于与他人合资(可直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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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国:公司、股东、债权人

公司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改成公司很困难;

公司法实际上是有限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是转让自由度,想要知道你的伙伴是谁,

并且希望锁定他的时候,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且转让时必须让对方知道,且具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在转让时只有发起人去登记,在股转中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叫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叫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多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拥有百分之多少的股权;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有协议。

小股东一定要加一票否决权。

法定代表人由岗位而不是人员担任。

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不用公章就可以代表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分身;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想强化掌控,就成立分公司;隔离风险用子公司;又想掌控又想隔离风险,先成立壳公司,壳公司再去设一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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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的重点是转让的自由度。要锁定合伙人时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知情,且有优选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转让,市场局只登记发起人,后面的变动是在股转中心登记,一般人是查不到的,企查查是不会有信息可查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只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前做股改。两者是兄弟,血缘都是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称拥有这家公司10000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称拥有这家3%的股权,一个讲数量,一个讲股权。

有想发展的创业者如不是不想设帐户或税收方面的原因,不要设个人独资公司、一般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量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不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找个家人或兄弟注册成立一个小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是1-10万元就行,自己占股98%,另一人占股2%就行。然后用这个持股平台公司,这个壳公司跟别人合资 ,这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出去当股东。好处在于起到盔甲的作用限制股东个人责任,还可直接变现,即处理持股平台的股权而不直接转让其入股公司的股权,这样可以避免该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11条:市场局的章程版本都是保护大股东的,如果代表大股东可用;如果代表小股东,则要改,一定要设定有小股东一票否决权。

第12条:超过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不行。但如果发生纠纷,有人去市场局举报,会给予行政处罚。

第13条:在协议和章程里不能约定某个人,应约定岗位,公司里只有两个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多的公司有董事长时)或执行董事和经理,在章程里需定好,只能二选一。

第14条:如何又能隔离风险然后又能掌控:可以考虑先成立一个壳公司,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自己占99%,找个人占1%,避免一人公司。壳公司再去设一个分公司。因为子公司其实就是个壳,财务都会由总公司代管,没有人,就能掌控。对于大项目而言,可以多个主体多隔几层是有好处的。

第15条:不控股就不能说是子公司,只是参股,原则上有51%以上的股权,能并表的才是子公司,当然低于51%的股权但能证明自己能实际控制的也可以。原来限制对外投资需与注册资本相匹配,但现在没有限制了,只是注册资本低影响合作方的信任度。民营公司投资参股没有限制,可以投普通合伙企业,成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做有限合伙的GP。

第16条:必须有决议,按章程确定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需在章程中确定。

第20条:比如:滥用分红权多分钱、滥用股东决策权做出错误决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公私不分。第三款,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要超过你逃掉的债务金额,都有可能。比如:只逃掉100万,但实际欠别人1000万,被刺破以后所有的东西都要承担。举例: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因为股东自己不清算,小股东没参加听证会,他只占10%的股份,这家股份公司对外欠债几个亿,注册资本1200万元。这个时候所有公司的债务都要承担。

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比较难确认,认定关联关系比较难认定,虚假诉讼也难以认定。因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认定,损失金额也难认定,因为现在的关联交易很难发现和证明。目前打击力度不够,应加强。

第21条:为了监控大股东,小股东要采取措施。小股东在一开始签合资协议时就要争取知情权、监督权、一票否决权,一开始没争取到,后面也要争取,实在争取不到,就跟大股东闹把公司搞成僵局,要么大股东把股份买了本金加上一定回报,要么分家,要么打破公司,小股东也可向法院提请强制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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