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有限公司设立可以用一两个持股平台,以规避50人的限制,但也不能无限制使用这种方法,需控制在200人以下一般不会有问题,太多了,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果涉及继承、显名、转让的情形突破50人时,市场部门是否应登记,依依照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该登记,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继承,且规定也是设立时不得超过50人,并没规定说运行后不得超过。抠条文是可以,但从法理来讲还是不行,但一般登记部门比较保守不给登记,也有登记的,比较乱。不能登记时,想办法解决:委托持股、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因此,受让股权时要搞清楚,是不是因为受让会导致突破50人,实际上操作不了,就必须要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小股东在章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直接接受市场局的范本,因为都是有利于大股东的,大股东则可以忽略。一般约定终身不得转让股权为无效,但约定一定时间内予以转让可以,一般建议不超过5年(是看了判例后的直觉)。
第26条:认缴太高,把自己搞成了无限责任,自己的财产都不够补缴。股权融资时也会吃亏,比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注册资本500万地公司,估价一个亿,投资方都是投1000万占10%的股权,前一家公司是100万占注册资本1100万的90%,后一家公司是500万占注册资本1500万的90%,其中的400万就是打了水漂的。别人可以注册资本只交100万,另400万元作为借款,以后还掉就是。对于投资方来说,估值一个亿对注册资本是多少,他们是不会在乎的,虽然对做估值有一点影响,但是非常小。
第27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钱货均可,取消了以前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现在已经没有比例的限制了 ,100%的土地或100%的专利出资都可以。合伙可以用劳务,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道理都一样,有限责任的都不可以用劳务出资。2014年以后都不需要评估报告了,只是登记机关不需要,但法律上是要求做评估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人今后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的,法院都会评估。比如:一个客户将其专利出资作价几千万,建议不如先要货币出资,再买回来,转个弯。如实在要用专利出资,就要规矩的做评估报告。
第28条:到期不出资,应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出资不到位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自己能出资到位的,可以考虑把违约金约定高一些。一般出资期限超过20年,登记机关会劝你不要定太长,如果公司来做股东,则一般要求不能超过这家公司的营业期限,但若这家公司是永久期限也很麻烦。
第30条:需注意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很可怕。所以,当有股东用非货币出资时,尽量避免,或者要求做评估,否则,会让自己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第31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无须开股东会,因为质押自己的股权这是股东的权利,不能阻止股东办质押,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自己的股权可以自己做主。但需要出资证明,要提供股东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个可以给现在公司提出建议,要他们依法置备。(股东名册也一样,很多公司出资证明、股东名册都没有置备的,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给股东,所以,有时需留个心眼保存一份。)
第33条:小股东可以在合资协议里约定可以无限制的查帐,如果不给查账得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承担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
第34条:同股不同权,把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直接写进章程,比如:出资10%分红按90%是可以的,但不要写到什么协议里,协议有可能被撕毁的,直接写进章程。默认是按实缴比例来增资,如果出资不到位的,增资时有可能失去控制权,所以,一定要注意增资前把注册资本补上,要么不同意增资。(或者在章程里约定按认缴比例增资, 是否可以?)
第35条:抽逃出资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了,一般是特殊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但会受行政处罚。抽逃的方式现在很多,比如:通过咨询公司做个战略策划、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给付几百万,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把钱洗出去了。法定程序是指减资,可以通过减资拿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