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其他公司都有股东会,这是必备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却是不一定有的。
第37条:只要直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哪怕没有开股东会,也没有问题,省了会议的程序。十大职权不可以减少,但是可以增加,第十一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看了总经理的规定后,就明白为什么不能减。但如果不同意此项决定,可以要求按规定走程序召开股东会,这是股东的权利。
第39条:定期会议时间可自由确定,一年、三个月、一个月召开一次都可以。标准称法是股东会临时会议。10%的表决权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两个5%的股东,这是比例;5个董事,则需有2个,这是人数;以监事会名义提,则需开会形成监事会决议;但设立两个监事的,两个监事都可以提,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单个的监事也可以提。10%不仅只是有发言权,还可以申请强制解散。董事不能掌握二分之一,至少也要三分之一;监事则能当则当。
第40条: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董事、监事不履行义务,股东自己召开是没有问题的。要注意如果犯错了,虽然结果可以会一样,但是,因此引发诉讼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耗时影响也不好。
第41条:最好以送到之日起算15天。如果觉得15天时间太长了,可以在设立的时候章程里约定或修改章程,或专门出个股东会决议,把15天变成10天,5天都可以。
第42条:出资10%,表决权占60%,是可以的,在章程中约定便可。表决权的安排完全是自由的,跟出资没有关系,也可以约定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你,某些事项的表决权归我。要注意是否有人把市场局版本分红改为按认缴,表决改为按实缴,要仔细看版本内容。
第43条:绝对控股一定是三分之二以上,其实相对控股都没必要提,网上所说的51%就绝对控股是不正确的。
第44条:如果董事会争取不到更多席位时,那么就在表决权上进行约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五分之四或全体董事同意。
第46条: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都不可以做减法,只能做加法,否则,它可以象对经理职权的约定一样,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可以全部不要。不可以因为机构精减而删掉,但可以实际上不予理睬,可以否掉他们的很多决议,因为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可以的。
第47条:董事会的会议如何召开,定期或不定期怎么开,这些可以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对不履职如何确定,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避免争论。
第49条:经理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董事兼任,但不可以由监事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