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斌彤:诈骗类犯罪实务认定与办案指引

薅羊毛案件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

平台的目的就是让利扩大影响,占领市场。财产占有人将款项用眼睛拓展市场。没有财产损失,没有法益侵害性。这些新人,到底是否能够成为长久客户,是平台不能决定的,

观点二,构成

冒领优惠券,使得电商平台设定的目的落空。

观点三,只有明显违背商家设定的条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才构成犯罪。

平台发放优惠劵的目的增加新客户,

平台正是因为大数法则所蕴含的商机才愿意发放优惠劵以吸引客户。新用户的扩大也意味着老用户的扩大。

只有真实的新用户才可能转化为老用户,行为人以虚拟账号注册的新用户不可能转化为老用户使用平台。平台目的落空。受骗者就“财产交换”、“目的实现”具有认识错误,就应当肯定

交换手段值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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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薅羊毛,只有明显违背商家设定的条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才能构成犯罪。凡是符合商家优惠条件的行为都就当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商家主动让利,并设定优惠条件,消费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家设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吸有欺诈行为才可能涉嫌犯罪,比如冒充身份,使用虚假信息等。
  2. 只有真实的新用户才有可能转化为老用户,本案行为人以虚拟账号注册的新用户不可能转化为老用户会使平台目的落空。平台愿意承担优惠卷拆现价款的前提是所注册的每个新用户对应着线下每个真实的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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