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案件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
平台的目的就是让利扩大影响,占领市场。财产占有人将款项用眼睛拓展市场。没有财产损失,没有法益侵害性。这些新人,到底是否能够成为长久客户,是平台不能决定的,
观点二,构成
冒领优惠券,使得电商平台设定的目的落空。
观点三,只有明显违背商家设定的条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才构成犯罪。
平台发放优惠劵的目的增加新客户,
平台正是因为大数法则所蕴含的商机才愿意发放优惠劵以吸引客户。新用户的扩大也意味着老用户的扩大。
只有真实的新用户才可能转化为老用户,行为人以虚拟账号注册的新用户不可能转化为老用户使用平台。平台目的落空。受骗者就“财产交换”、“目的实现”具有认识错误,就应当肯定
交换手段值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