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相同/两近似

相同/相近种类产品: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用途认定是否相同或相近,可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审查指南:部分用途相同,其他用途不同,也属于相近类别产品。

案例:(2005)浙民三终字第26号:涉案专利属于纺织品类(05-05),被诉产品是席子(06-11)

相同/近似外观设计: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不予考虑:1、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2、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容结构等特征

重点考虑: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

设计要点: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举证要求 :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部位及其设计内容,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

设计空间:指的是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

法院在侵权判定时,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法院可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限制: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2、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成本)等。

现有设计状况: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状况及各设计特征的具体状况。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具有与设计特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设计,则该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举证要求: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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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两相同/两近似----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上、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用途---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功能、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

部分用途相同即可

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不予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材料、内容、结构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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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设计,但是侵权判定的时候,比对的是外观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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