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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复审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54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话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程序价值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

撤三可以清理闲置商标

排除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遏制符号垄断和减低交易成本

督促商标权利人真正使用商标

三、经验总结

1、撤三申请需要详述撤三理由及商标未使用的证据,例如实际调查过程、网页搜索截图、现场考察照片或针对注册人相关主体的调查等

2、撤三阶段对证据形式审查较之前严格,在撤三决定中会写明对方提交证据类型,可以为后续撤销复审作为参考

3、新变化:之前对商标全部商品申请撤销,如提供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使用证据,则商标局全部予以维持。目前,申请全部撤销,商标局认为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则仅维持部分商品

4、撤三案件建议撤全部商品

5、《审理指南》对“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做了调整,删除了“仅作为赠品使用”

6、《审理指南》增加了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的,可以认定构成核定商品的使用

7、《审理指南》调整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互联网、电商平台交易单据、交易记录纳入商标使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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