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1.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以诊疗科目为管理对象,(2)以医疗技术(3)以诊疗项目
《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规定
《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
禁止类、限制类、常规类
备案
1.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以及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2.在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律规定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纠纷与预防处理条例
医师法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药护技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 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