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项目开发主要风险
1、历年项目的开发模式与电价
“531政策”-发改能源【2018】823号-
(1)2018年不再安排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2)新投运的光伏电站电价统一降5分钱。
2021年--全面平价--新能源行业和燃煤等平价的上网电价
2、项目并网
(1)项目开发方式与项目并网政策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
在2021年之前,要看项目有没有国家建筑工程指标,不然并网也是普通项目(2021年前的项目不仅要看备案文件、核准文件,还要看是否有国家建筑工程指标);2021年之后,国家没有建筑工程指标,各个省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就有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2) 保障性并网与市场化并网
如果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则国家会有保障性并网(一定可以并到国家电网);
但如果不是保障性项目,则需要企业满足一些条件,诸如储能,则可以成为市场化的并网项目【注意审核是否满足储能要求】
大多数地方对电化学储能立项/审批机制不明确,具体看当地政策。
并网机制:
1、保障性并网:
(1)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须的新增并网项目;
(2)省级统一竞争性配置
(3)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
2、市场化并网: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3、国家能源局《解读》--年内未能并网的存量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直接纳入后续年度保障性并网范围。
但各个省的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关注地方具体政策要求】。
江西-清退机制,纳入规划近期项目库2年以上、纳入论证项目库3年以上而未报实际前期工作进展的项目,进行清退。
3、保障性并网名单与市场化并网名单:浙江没有清单,山东有清单;浙江放开并网限制,对“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
4、光伏项目投资合规事项:
--主要问题
(1)核准/备案
(2)项目容量、并网事件认定
(3)EPC招标
(4)税务
(5)用地/屋顶:生态红线、林草地、基本农田、压覆矿产、军事、文物、违章建筑
(6)股权限转
(7)经营者集中审查
--外资的特殊性事项
(1)国家安全审查
(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3)负面清单管理
(4)外汇监管
(5)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合规监管
5、土地使用方式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2021年8月26日,三调主要数据成果发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与耕地、林地、草地等并列的一级地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
2022年4月15日,三调数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2、陆上集中式用电
(1)风机塔基用地:征地,转为建设用地
(2)变电站、运行管理区、综合楼等永久性建筑部分:建设用地出让、划拨
(3)送出线路: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地役权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场内道路:结合森林防火通道等,尽量不要“硬化”
3、地面集中式光伏
(1)光伏组件区:农(林、渔)光互补、租赁、承包权流转等方式用地【用地最多的部分】
(2)变电站及运行管理区、综合楼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
(3)送出线路: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地役权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场内道路:尽量不要“硬化”
3、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三阶段进程
租赁、划拨--暂停使用“农用地”--2017年,光伏方阵不改变耕地、林地、鱼塘的用地性质
【河南省、山东、广东暂停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备案】
4、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变化趋势
(1)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2)项目使用农用地不得超过50%
5、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建议
细化研究当地政策尺度
(1)大部分地区收紧的是占用“耕地”类的复合项目,没有禁止占用不属于耕地的“坑塘水面”,但是具体什么是“坑塘水面”还要查询当地政策
(2)对于已经出台了复合光伏项目具体标准的地区,可以“对号入座”
注意土地流转方式
(1)农光互补政策收紧,会导致项目越来越少使用采用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法包的土地,更多的使用采取其他方式流转到牧业公司、农业公司的承包土地
(2)非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土地流转要求更加严苛,例如比如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等要求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对于没有发包到户的土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如果是发包到户的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承包权。
--都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乡镇政府的见证盖章。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合同效力
问题:租赁(承包)集体用地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同是否无效?
(2017)浙11民终578号:未经过民主决策,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最高院《林地资源民事纠纷解释》2022年6月15日,正式施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2002年前订立的林地流转合同);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优先权
如果在是家庭承包方式,则以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其他方式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集体用地流转民主程序--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需注意
(1)签约方是否得到授权
(2)租赁合同交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备案,最好由乡镇政府鉴证
(3)租赁土地不得改变农地性质,不搞假的“农光互补”
(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5)直接发包的,要经民主程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经营权流转的,要注意优先权
(6)注意核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7)注意支付的款项不被截留
《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各类保护区,不可以做光伏项目、风电项目。
二、光伏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1、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
自查内容:项目的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限于生物质发电)
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
3、建设期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所谓的“股权限转”政策;
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风电项目处罚依据为:《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股资项目管理办法》
光伏项目处罚依据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不是行政许可,无明确法律依据,依赖监管政策
4、建设期股权转让--收购模式【收购方没有控制权,但建设方要按照收购方的条件来,一直到项目并网才交给收购方】
附条件收购--BT模式:由EPC垫资或其他方垫资、收购方不承担建设风险
买路条建设模式【在建设期间收购方就掌握了控制权,其风险也由收购方承担】
(1)建设风险由收购方承担
(2)在未成为股东前注资存在困难
(3)股权变更风险
双层架构模式--是否属于建设期股转?电价补贴可能就没有了。
路条限转:(1)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在项目全部建成前不得擅自变更;(2)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涉及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并予以通报。
全容量并网(以少代全):项目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之后投产仍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强度;
光伏项目并网,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投运均指全容量并网,以并网调度协议、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承诺并网时间为主要依据;
在三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质监报告、EPC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支付银行流水、发电量、售电收入银行流水等。
如果根据项目监理公司监理日志,在办理变更备案后,备案前后的电价适用之后的电价;如未办理变更,则备案变更前适用之前的,备案备案后适用之后的。
3、 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机遇
(1)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2)煤电新能源一体化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电洗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通过多能互补模式配置风光资源,在充分利用火电机组增量调节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火电光多能互补综合能源基地。
--存量项目:对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煤电项目,按灵活性改造新增调峰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
--增量项目:新增煤电机组应具备在35%-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在确保公共调节容量(50%)不被占用的前提下,新能源建设指标可按其设计调节容量减去公共调节容量后的2倍规模进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