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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本质上为对物权(目前实践中主流看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如土地涉及抵押,建工优先权仅及于建筑物价值,不涉及土地,建筑物价值不足以满足优先权,剩余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主流学说认为是法定优先权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一、概念来源
《民法典》第807条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6条
性质:法定权利(法定优先权)
是对世权还是对物权?
对建设工程这一特定物享有优先权,是对物权。若工程折价后的价值不能完全覆盖工程价款,剩余未清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