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一、认缴制四个问题:

1、新公司法47条,五年内缴足,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追转让股东的责任,都诉进来,约束投资人理性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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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

一、1993年全面实缴制

二、2005年部分认缴+时间限制(首付20%,其余2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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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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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功与过

1、全面认缴制的利与弊

2、 保留了全面认缴制:不出资设立公司;

3、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上的加速到期:

(1)裁定受理破产,出资到位;

(2)公司法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要求股东提前缴资。

4、限制认缴期限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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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期限利益

债权人查公司资产

现金为王,现金充足

负债率

有效公司数量

泡沫公司,0资本就是借别人的钱下自己的金丹,不一定能作为分红入个账,董事会的授信义务。

没有按时缴纳出资受众是公司,受损也是公司,公司受损就是股东受损。

受合同法的规制

股权转让,债务转让,事前规则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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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到期   加速到期出资    公司法54条   代为求偿权  请求权基础  公司的请求权密切联系  

并非破产法的专有  5年内实际缴资 的能力

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有效公司不多。 

认缴期限   明晰股东的出资责任及连带责任;未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49条);注意第三款,强调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之间就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第50条),公司成立后vs公司设立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是有连带责任的。全部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强调公司设立时的实缴部分。

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第52条);

一先催缴,给60天宽限期;二60天为缴,开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三自决议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权;四失权股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起诉;五相应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转让或者减资注销,若不成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

对瑕疵股权转让甲乙规制

产权规则;责任规则

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之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加入公司统一的事前规制事半功倍。并未采纳

增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资本按期的职责

对公司核查的义务;发现公司资本未足额缴纳,要催缴;未履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变更时,要告知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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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中企业维持原则

按比例加速到期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董事会决定

对其他守约股东的约定依旧成立,不影响,受合同的规制

公司法并未强制非货币的出资必须做评估。

50#,设立时,全部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漏洞:设立时不实缴)
 

52# 失权制度不等于除名。加速到期的出资,同样适用催缴。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不是股东会。

关于增资约定的认缴期间五年也可以。

88#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同意的事前规制?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对人不是对事。股权转让类似民事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公司的同意是由董事会,经营层决定,不是股东会决定。

抽逃出资属于侵权行为,抽逃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负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6#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时间差问题,出让人或受让人都可以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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