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制四个问题:
1、新公司法47条,五年内缴足,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追转让股东的责任,都诉进来,约束投资人理性注册公司;
一、认缴制四个问题:
1、新公司法47条,五年内缴足,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追转让股东的责任,都诉进来,约束投资人理性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
一、1993年全面实缴制
二、2005年部分认缴+时间限制(首付20%,其余2年内缴清)
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认缴制的功与过
1、全面认缴制的利与弊
2、 保留了全面认缴制:不出资设立公司;
3、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上的加速到期:
(1)裁定受理破产,出资到位;
(2)公司法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要求股东提前缴资。
4、限制认缴期限的积极意义:
滥用期限利益
债权人查公司资产
现金为王,现金充足
负债率
有效公司数量
泡沫公司,0资本就是借别人的钱下自己的金丹,不一定能作为分红入个账,董事会的授信义务。
没有按时缴纳出资受众是公司,受损也是公司,公司受损就是股东受损。
受合同法的规制
股权转让,债务转让,事前规则事半功倍
债权到期 加速到期出资 公司法54条 代为求偿权 请求权基础 公司的请求权密切联系
并非破产法的专有 5年内实际缴资 的能力
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有效公司不多。
认缴期限 明晰股东的出资责任及连带责任;未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49条);注意第三款,强调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之间就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第50条),公司成立后vs公司设立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是有连带责任的。全部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强调公司设立时的实缴部分。
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第52条);
一先催缴,给60天宽限期;二60天为缴,开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三自决议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权;四失权股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起诉;五相应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转让或者减资注销,若不成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
对瑕疵股权转让甲乙规制
产权规则;责任规则
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之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加入公司统一的事前规制事半功倍。并未采纳
增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资本按期的职责
对公司核查的义务;发现公司资本未足额缴纳,要催缴;未履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变更时,要告知公司,公司
商事中企业维持原则
按比例加速到期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董事会决定
对其他守约股东的约定依旧成立,不影响,受合同的规制
公司法并未强制非货币的出资必须做评估。
50#,设立时,全部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漏洞:设立时不实缴)
52# 失权制度不等于除名。加速到期的出资,同样适用催缴。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不是股东会。
关于增资约定的认缴期间五年也可以。
88#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同意的事前规制?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对人不是对事。股权转让类似民事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公司的同意是由董事会,经营层决定,不是股东会决定。
抽逃出资属于侵权行为,抽逃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负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6#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时间差问题,出让人或受让人都可以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