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超: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实务操作

公司解散

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

《新公司法》对自愿解散创设“挽回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强制解散:主管机关决定,责任解散、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解散:股东请求。

诉讼主体确定: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实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

裁判要点: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未到破产状态,一般不支持。80%不支持。)

3.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穷尽的有,如股权转让。)

我国的程序:先解散,后清算。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清算注销后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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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超: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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