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leyjia 2020-02-28
王老师,目前这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已经修改了,删除了确认决议有效的部分,改为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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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 2017-07-02
有一点内容想跟王律师探讨一下。关于“被除名的股东为大股东时能否使用股东除名规则”,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回避义务,但已有生效案例认定此种情况下,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而且根据司法解... 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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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英:公司控制权争端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兼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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