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内容想跟王律师探讨一下。关于“被除名的股东为大股东时能否使用股东除名规则”,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回避义务,但已有生效案例认定此种情况下,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而且根据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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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内容想跟王律师探讨一下。关于“被除名的股东为大股东时能否使用股东除名规则”,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回避义务,但已有生效案例认定此种情况下,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而且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如果大股东仍有表决权,就不会顺利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大股东更不会需要到法院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的情况。
另外,王律师的课很实用,讲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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