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二个月

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含本数

民法总则205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均不可约定试用期

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企业如这么做会加重风险,加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工资:同时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合同约定工资80%、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要件:有录用条件且具体明确、依据录用条件定期考核(不能搞突然袭击,要一以贯之),不合条件的,在试用期内解除

事假率可作为录用条件,但是要合理,病假率一般不作为录用条件,但是可作为试用期的中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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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 三个月以下
  3. 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运用
  1. 有录用条件的规定
  2. 录用条件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 依据录用条件定期考核,进行记录
  4.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在试用期内解除。
  5. 事假率能否作为录用条件:可以,但需合理
  6. 病假率作为录用条件被司法认定合法的可能性极小。病假期间试用期中止的约定具有一定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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