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1:将股权激励、保密费放在工资里,达成一揽子协议,是因为股东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大的范围内属于劳动报酬。
Case2:股票期权中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法中的权利义务没有关系。虽然获得是因为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法中法定的权利义务,并不适用劳动法。
适用劳动法,诉讼成本低。要想适用劳动法,需要一揽子处理。
Case3:员工离职时股权激励是否终止是存疑的。
Case4:与大股东签订的股权激励方案无效;在劳动仲裁时已经过调处无争议又提起股权激励分配纠纷诉讼,已经丧失主张的权利;公司分红要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还要经过股东会批准。
Case5:约定获得净利润的10%,但是并非显名股东,不享有查账的知情权,所以无法明确激励方案。
Case6:股权激励不是赠与,赠与是单务合同,而股权激励是双务合同,所以不是赠与关系,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