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案由:
不正当竞争与其他案由
热门案例:《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亦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
杨治利用上述元素创作的新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了原告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读者,并通过联合各出版公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原告所享有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