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例子:
1、布康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卫计委行政诉讼案件
布康公司认为自己是一个新型的检测公司,把人的血液抽出来并分析血液细胞成分,分析后认为他是一个先进的理念,对人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后给这些人服用特殊食品。执法机关现场检查发现采血的仪器,和医疗器械,对病患的登记进行操作,现场的食品试图恢复目标客户的身体状况。 静安卫计委给了行政处罚,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布康公司不服,自己是新型的健康管理活动,不符合诊疗活动的概念。一二审认为,布康公司声称不是诊疗活动,但从行为特征来看,采用了医学手段和方法,对病人的疾病做出判断,最后给予病人相应的食物有治疗的作用,所以判定就是诊疗活动,维持了该行政处罚。(法院维持)
2、迈尔兹与上海市卫计委行政复议案件
迈尔兹收集了很多日本企业员工的健康信息,整理为一个健康档案,主动评估,认为不健康的对客户做出提示,有时候客户也会自己主动来。对这两类客户推荐到医疗机构去从事相应的诊治,他们是翻译,带着病人去医疗机构。卫计委检查,有血压计,登记本上有血压登记,体温计医疗仪器,认定为诊疗活动,给予行政处罚。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在行政复议讨论,虽然有医学手段和行为,但没有诊断和治疗目的,社会危害低,不宜认为诊疗活动。(行政复议撤销)
如何区分诊疗活动
3、张悟本案件
“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
通过食疗吃回去,每个病人开的处方都是绿豆。北京市卫计委现场检查张悟本办公室,没有发现从事诊疗活动,没有发现病患和医务人员,没有认定为诊疗活动。张悟本没有医学知识,没有采用医学思维,采用主观感觉,虚假宣传的问题,工商以虚假宣传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