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暗战“方式:

1、通过竞业限制等条款限制小股东。

2、一票否决权情形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3、提名权、任命权与任职条件、作为规范如廉洁条款等立体规制。(章程规定经理如有依法腐化、挪用资金、重大失职等行为,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职务;各股东同意此条款将董事会决议形式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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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大股东指定的总经理人选,可以设置入职资格,还有规定一些行为规范,比如:竞业限制,廉洁等写进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或股东会决议,一旦发生总经理不适合时,大股东需无条件的同意小投东换人,这里会涉及到提名权、任免权,任职门槛,任职后的行为规范,从这四个角度去看岗位,运用起来会更灵活。

重大事项约定一票否决,有利于保护小股东。

公章保管制度很重要,民国时期还有公章保管承诺书,现在都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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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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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双方或者可以章程约定经理任职应具有哪些基本专业素养。

2.职位抢夺,特别是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3.公章保管条款,财物、会计条款都可以以公司章程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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