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十个重要条款分析

1.出资期限条款

越长越好还是长短结合

2.认缴实缴条款

与分红权、表决权的排列组合

3.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脱钩条款

  三者任意组合

按专业程度分项表决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加法 加减法

5.三会一总席位/职位分配条款

典型案例:

股比四六开,董事二三没那个,经理全部董事同意。

董事长不一定大于总经理,大股东委派+当法定代表人也不行

6.“四会”议事规则条款

向董事长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着急和/或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7.一票否决条款

案例:杠杆收购遭一票否决反收购

案例:小股东喧宾夺主

8.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案例:相互转让,或第三方仲裁

小股东如需向大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根据双方共同聘请 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公司净资产上浮10%确定。

9.动态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原理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例:总经理如有贪污腐化、挪用资金、重大失职、重大失职、违反竞业限制、以权谋私等行为,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职务;此款并非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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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十个重要条款分析

1、出资期限条款:

——越长越好VS长短结合;(公司法取消了期限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长短结合,灵活运用,不求整齐划一)

2、认缴实缴条款:

——与分红权、表决 权的排列组合;

3、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挂钩、脱钩条款

——三者任意组合

——按专业程度分项表决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加法、加减法

5、三会一总席位、职位的分配条款

6、”四会“(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条款

——向董事长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者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召集或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超过三人之二的比例

7、一票否决权条款

如:杠杆收购遭否决反收购。

 小股东喧宾夺主。

8、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案例:相互转让,或者单向转让,或者第三方仲裁

  小股东如需向大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根据双方共同聘请的审计确定的公司净资产上浮10%确定。(估值:内部预先确定模式)

9、动态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原理。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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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举例:董事长、总经理都不想当法定代表人,是否可安排另外的人,这是没有办法的,没有发挥的空间。我要讲的是有发挥空间的条款。

8、1  出资期限现在已经取消,工商部门一般建议写在20年以内,有些人就建议用平均寿命减去其现在年龄,法人股东就根据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如果没有期限的是永久的,也没有办法。虽然工商部门有些指导意见,但是都是没有公司法层面的依据的。

其实出资期限可以根据长短结合来约定,完全可以对出资期限约定不同,实现一些特殊的商业目的,约定有些现在出,有些后一点出,有些更长一点时间出,这有什么不可了。这个可以灵活运用,打破一个常性思维。

8、2  表决按认缴来,分红按实缴来可以;表决按认缴来,分红也按认缴来,只要其他股东同意也可以。也就是说股东间可以做出公平或不公平的安排是可以的,写章程时注意把填空题写好就行,工商局范本里都有的内容。

8、3 出资30%,持股就应是30%,最高院有一个案例认为持股40%予以认可,对此我提出疑议,我个人认为不要这样去做。但约定出资30%,表决50%,分红70%这样是可以的。为了公司负责,可以把相关人员的表决权定高些,所以表决权可以挂钩,也可以脱钩。

约定分项表决,比如:一个股东对销售专业,有关销售的事项时,不说给其定100%的表决权,可以定50%嘛,别人否决不了他,但他可以否决别人。还可以不同的事项设置不同的表决权。比如:有股东没钱有资源,但资源能否用得上,表决权和分红权都不好说,这个情况就是该股东可以拿给你一个渠道,可以带给这个公司资源,那分红权上会要求多一些。但表决权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和不管理的人员之间,出钱的股东不管事,管事的股东就要求多一些表决权,但分红权他们可以不要多给,拿业绩奖金就好了。这两个例子就是分红权与持股比例挂钩,或表决权与持股比例挂钩的运用。

8.4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原则上只能做加法,监事会还很难说可以做加法,经理层可以做加减法,经理层很多职权可以移上去,放到股东会、董事会,虽然公司法只规定了经理的7条职权,但在对职权的规定时不要受公司法、章程范本的限制,觉得什么东西重要就可以分别往股东会、董事会里面加。但原则上不能把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搬到经理职权里面去。

8、5 由于对经理的权限限制不够,现官不如现管,经理权限很大,按范本来确定的,事实上经理根本不听董事会的,就控制不了,但董事会又罢免不了。职和权是连在一起的,所以分席位时一定要跟他的职权相结合,总而言之,这个小股东就厉害,大股东你要的都可以给,但经理职位他把控住了。所以,对小股东而言要注意,把实权的职位多要一点比较好。若自己不好说,可以要副总去说,是一个团队啊,可以找别的人说,不要自己总冲在前面。而且,说的时候要有技巧,把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说得是对公司有利。

8、6 “四会”是加了一个”总经理办公会“。表决的规定,有时候也不一定要百分之一百同意,三分之二、过半数都是大家熟悉的,有时五分之四、四分之三也都可以,没有什么问题,只要对自己的话语权有一定的保护,对对方的话语权有一定限制就可以,任何比例都可以的,而不要受51和三分之二这两个东西的误导,写这些东西时可以灵活运用。比如:7个董事,大股东4席,小股东1席,另外两小股东各占1席,约定百分之百大股东不会同意,就可以约定三分之二,7分之6都可以,这样可以拉扰另一个小股东。

还要注意其他有些东西需细化。

8、7  案例:先买20%股权变为小股东,然后以这家公司的资产做抵押贷款,然后再收其他80%的股权,类似杠杆收购的结构,用自己想买的东西做抵押。真正的杠杆收购是以未来的收入做质押,类似于一个收费权,这在中国基本很难搞。但土地会比较好搞。但这样的一个结构,被一个问题所破坏了,公司章程规定,必须两个股东同意,另一个小股东不同意抵押,就没有办法实现,因此,有时一票否决权能反收购,一票否决条款也能喧宾夺主,很重要。

8、8 单向转让实际上就是小股东向大股东转让,类似于对赌条款,但也不相同,相当于一个保底条款。转让价格可以按小股东投入注册资本的年回报率多少也可以,还可以以估值为参考,但这时必须要有一个估值公式来确定它的估值,这是由股东自己内部确定的,而不是给风投看的。可以考虑从利润、营业额、客户的活跃度等几个方面来确定一个估值公式,几个股东自己来确定,这对互联网公司是很重要的。因为互联网公司而言,它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都会很小,对小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总结,三种模式来确定转让价格,注册资本、净资产和估值(一定要有模型)。因此,两种转让方式,只要定一个转让的方向,转让的价格就行了。仲裁并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只是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评理。

8、9 增资条款一般是按股权比例来增资,但可以约定增资需按照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来确定,这就是动态股权设计。还可以约定增资价格不能高于多少,但这个只针对创始股东。比如:达到一定业绩时,可以增资,且根据业绩情况来获得一定比例的增资,比如虽然占股70%,但增资时需根据达到业绩的程度来决定增资的份额,就并一定能买70%而只能买50%,因为另30%的股东在增资这个期间贡献大。实际是一个股权激励原理,但不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而是发生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把增资条款给改了。所以,动态股权设计是对增资条款的一个修改。

8、10  总经理有问题,可以约定董事会必须表决解除其职务。但”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这个比较霸道,更到位,更过份。但我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还是可以做这样的尝试。这个写进章程,写进股东会决议都可以。”无条件解除职务“,那么在公司成立的董事会决议里面也要专门写一下,也就是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都写一遍,反正就是不要你再通过董事会决议了,因为总经理只有董事会才可以去罢免。因此,可以写得这么到位,把这一条线全部写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写完。

行为规范不是说完全不可以做私活,但必须征得同意,然后所得可以做为公司收入,个人再给予奖励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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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期限条款

2.认缴、实缴条款(分红、表决权条款)

3.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挂/脱钩条款

(专业程度分项表决权)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加法、加减法

5.三会一总席位/职位分配条款

6.四会议事条款规则

7.一票否决条款

8.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解散、清算(强制清算)、相互转让、单项转让、或第三方仲裁。

9.动态股权设计(仅对创始股东)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无须表决/一职同意(董事会决议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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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样的出资金额,部分股东认缴较小的金额,较短时间内实缴到位;部分股东认缴较大的金额,较长时间内实缴到位,即可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2、认缴/实缴--分红、表决排列组合

3、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表决权占多点比例

4、注册资本、净资产、估值(定价机制)

5、动态股权设计:对增资修改,与业绩挂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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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条款:

取消出资期限。股东间出资期限可以长短结合。可运用于裂变式的布局。

认缴实缴与分红权、表决权的排列组合。

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挂/脱钩条款。

如:

没钱有资源的,无法量化,保证能提供资源的可以分红权多要,具体是否产生红利再做权衡。

三会一总职权:

席位/职位分配条款:

股比四六开,董事二三名,经理全部董事同意。

董事长不一定大于总经理,大股东委派+当法定代表人也不行。

议事规则:

向董事长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或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召集和/或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一票否决条款:

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要存续而不是解散。相互转让、或单项转让、或第三方仲裁。

小股东如需向大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根据约定的估值模型确定。

动态股权设计:

动态股权增资设计,利用股权激励原理。

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无条件解除职务,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职务,此条款并以董事会决议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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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是个重要条款

1.出资期限条款

2.认缴实缴条款

与分红权表决权排列组合

3.出资比例 表决权 分红权挂/脱钩

三者任意组合

按专业程度分项表决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5.三会一总席位/职权分配条款

股比四六开,董事二三名,经理全部董事同意

董事长不一定大于总经理

6.四会议事规则条款

向董事长的工作单位或身份证载明住址或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召集和/或召开董事会

7.一票否决条款

杠杆收购遭一票否决反收购

小股东喧宾夺主

8.僵局解决机制

相互转让

单项转让 注册资本净资产估值

第三方仲裁

9.动态股权设计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总经理如有贪污腐化挪用资金等行为,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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