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天锁定期限,一辈子不得转让,不予支持是有判例的。所以,限期禁售便可,一般认为完全限制股权转让的话,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存疑的。禁售10年、20年也没有必要,一般融资方要求搞个5年就行了,就算在这5年之内有人来并购,或者通过你的同意、或者我的业绩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我只卖其中的一小部分,我只要套个现,我只要给你优先购买权,你就让我卖,总而言之,大约的反制手段是这些。可以谈这些条款,但要谈价。
4、这个条款非常危险,举例:投资方只投了10%,而且他是A轮,假如他只卖10%,而你还有60%,你要跟着他卖,他只要觉得有利益可赚就行了,但是,你就丧失了公司了。所以,这个条款对原股东非常危险。投资方要求这样,是怕只卖10%别人不会买。反制手段:第一要约定一个最低的自己满意的价格标准,不管是讲一个具体的价格也好,或跟踪某一个估值也好,提供一套计算公式也好;第二以不丧失我的控股权为前提,在此之外的我可以跟着卖,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应该是能接受的。
5、第一、要定量,我本来持股是70%,我只要卖10%融资就行了,我还有60%,这个时候不能触发;第二、只要我不丧失控股地位,也不要触发。这些都是可以谈的。另外,还可以因为公司钱花光了,你承诺把卖掉的股权的钱再投入公司运营,只是以借款的方式,这样也可以。只要讲出道理,投资方也会接受的。
6、假如今年红利只有100万,投资方会约定会先设定一个标准,并不提按比例分,会在10%上再加一个资本回报率,并不是说他要分30%。反正分到他的那个金额,剩下的就是你的,如果10%已经超过这个金额就没这回事就按10%就好了。这是角度的不同,是一个算法的问题。当然,优先股在非上市公司法律规定相当的模糊,所以,我建议通过分段的写法较好,比如利润低于100万时,他至少分30万,低于200万时他至少要分50万。我的意思是不一定要用“优先”两个词,可以换一种说法。一些外币币种的基金很喜欢说自己是优先股,而国内的基金只写有哪些哪些权利,不会去写他享有优先股,而不说原始股东享有的是普通股,国内这种做法更适合国内法律环境些,所以,我个人认为避免优先股这种提法,换一种说法好些。但如果投资方要写优先股,对融资方来讲反正都没区别,甚至于在政策上遇到一些障碍,对融资方来说反而有一定好处。
7、非对赌回购不与业绩挂钩,跟业绩对赌无关,一定条件下就需回购。回购价格可以谈,一般对方会要求本金加上15%的年回报,可以不给回报,或最多可按银行贷款利息;还可以约定回购时间不同而予打折,比如一年为8折,二年为9折,三年可按原价,四年可给110%。一般是由原股东来回购,但要约定允许原股东找到的下家回购,给原股东一点余地。如无法回购,你要求我回购就行了,不能说又罚我多少钱,就不能同意,本来能回购就不错了。需注意不要拿自己的房子什么做担保。也千万不能搞株连,比如创业者就两个,而且只能按持股比例来分摊,不能扩大范围,把高管什么都拉进来,注意不要搞连带责任担保,这个绝对要注意,会坑了自己的团队。
8、这是从风投变成了并购,因为是犯了错误 被并购价格就上不去。融资方的反制方法是:对赌条件一定要严格,保证自己能达到,否则,有了这个条款就失去公司控制权了。第二、要做价格限制,触发条件可以买,但要约定一种计算公式,锁定当前估值也好,直接确定一个价格也好,反正不能用白菜价买,当然因为有错所以与市场价要有一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