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的核心条款目录

一般条款:

包括:股权比例、投资款与支付、交割安排、公司治理(董监高委派、投票权委托等)、报告义务、创始人竞业限制、核心员工条款。

核心条款:

1、增资优先认购权

案例一:常规的优先认缴新增出资

案例:下一轮打折条款

目标公司应向投资人不可撤销的授予其在下轮对外融资(由甲方单独完成的投资除外)时,投资人可以以其他投资方对项目公司估值的80%作为估值基础追加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的权利。

说明 :可以同时起到反稀释的效果;

可以根据历史业绩获取更大的资本收益。

2、转让优先购买权

一是融资方应理解: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投团队;投资方对于公司原始股东的变化非常敏感。

二是公司法解释四:

1)继承不适用;

2)通知应书面或确认“妥投”(合理的通知方式);

3)通知应包括具体条件(量、价、支付期限与方式)

4)表态期限先章程后通知,通知不少于30日,

3、限期禁售条款

4、领售权

5、共售权

6、优先分红权

7、回购权

8、购买选择权

9、优先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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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要求的特权条款,共有12条。

其他条款要注意:

股权比例:一般创业者要保持绝对控投,要把自己的团队或上下游经销商留一定的份额。接受风投一般不超过30%,且不一次用完,可先给10%,还要给下一轮留。一般比例是在10%-20%,也有30%的,但第一次就接受30%还是比较少一些。

投资款支付时间节点:一般签约付一点,尽调过程中满足先决条件时付一点,股权变更登记再付一部分。

交割安排:钱到位,变更登记的办理,如何委派董事等等,还有共管帐户怎么安排等。

报告义务: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原始财务资料、查帐权等。

竞业限制:一般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比如:多久不得离职,不得做同样或类似的项目,这样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将来上市还会构成同业竞争会经较麻烦。

核心员工条款:比如核心员工如何保留,有些还会要求必须给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总之,某些事情上我们不能反驳,但是在程度上可以去争取。

特权条款要注意:

1、新股东占20%,但在新增资本时,要求全部都优先认购的权利,或是提高到50%,这个只要在章程里做出特别约定,是允许的,公司法对此没有限制。优先认缴权,只要把握好自己没有丧失控制地位就行。

2、投资人会要求锁定,要求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转让股权,或未征得他的同意不得转让。需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彻底剥夺股东对股份的转让权,这个可能会被 认定无效的,违背公司法的精神。因此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最好约定一个范围、一个时间。原股东的变化,投资人是比较敏感的,应该予以理解。

继承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但一般公司的章程里现在都不认可继承,公司要求回购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来买。如果公司章程里约定允许继承,那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我们说不允许继承时,如果允许继承那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我没法给你。

通知方式必须就细节约定清楚,比如什么方式,保为妥投。内容也要具体,以便判断何为同等条件。

表态期限按章程确定便可,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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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协议核心条款

1.增资优先认购股

常规的优先认缴新增出资

下一轮打折

2.转让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解释四不能完全锁定股权转让

送达机制,书面函件,发邮件,签收,还是送达

通知应包括具体条件

3.限期禁售条款

4.领售权

5.共售权

6.优先分红权

7.回购权

8.购买选择权

9.优先清算权

10.否决权

11.反稀释条款

12.对赌

其他:股权比例,投资款与支付,交割安排,公司治理(董监高委派,投票权委托),报告义务,创始人竞业限制,核心员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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