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举例:董事长、总经理都不想当法定代表人,是否可安排另外的人,这是没有办法的,没有发挥的空间。我要讲的是有发挥空间的条款。
8、1 出资期限现在已经取消,工商部门一般建议写在20年以内,有些人就建议用平均寿命减去其现在年龄,法人股东就根据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如果没有期限的是永久的,也没有办法。虽然工商部门有些指导意见,但是都是没有公司法层面的依据的。
其实出资期限可以根据长短结合来约定,完全可以对出资期限约定不同,实现一些特殊的商业目的,约定有些现在出,有些后一点出,有些更长一点时间出,这有什么不可了。这个可以灵活运用,打破一个常性思维。
8、2 表决按认缴来,分红按实缴来可以;表决按认缴来,分红也按认缴来,只要其他股东同意也可以。也就是说股东间可以做出公平或不公平的安排是可以的,写章程时注意把填空题写好就行,工商局范本里都有的内容。
8、3 出资30%,持股就应是30%,最高院有一个案例认为持股40%予以认可,对此我提出疑议,我个人认为不要这样去做。但约定出资30%,表决50%,分红70%这样是可以的。为了公司负责,可以把相关人员的表决权定高些,所以表决权可以挂钩,也可以脱钩。
约定分项表决,比如:一个股东对销售专业,有关销售的事项时,不说给其定100%的表决权,可以定50%嘛,别人否决不了他,但他可以否决别人。还可以不同的事项设置不同的表决权。比如:有股东没钱有资源,但资源能否用得上,表决权和分红权都不好说,这个情况就是该股东可以拿给你一个渠道,可以带给这个公司资源,那分红权上会要求多一些。但表决权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和不管理的人员之间,出钱的股东不管事,管事的股东就要求多一些表决权,但分红权他们可以不要多给,拿业绩奖金就好了。这两个例子就是分红权与持股比例挂钩,或表决权与持股比例挂钩的运用。
8.4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原则上只能做加法,监事会还很难说可以做加法,经理层可以做加减法,经理层很多职权可以移上去,放到股东会、董事会,虽然公司法只规定了经理的7条职权,但在对职权的规定时不要受公司法、章程范本的限制,觉得什么东西重要就可以分别往股东会、董事会里面加。但原则上不能把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搬到经理职权里面去。
8、5 由于对经理的权限限制不够,现官不如现管,经理权限很大,按范本来确定的,事实上经理根本不听董事会的,就控制不了,但董事会又罢免不了。职和权是连在一起的,所以分席位时一定要跟他的职权相结合,总而言之,这个小股东就厉害,大股东你要的都可以给,但经理职位他把控住了。所以,对小股东而言要注意,把实权的职位多要一点比较好。若自己不好说,可以要副总去说,是一个团队啊,可以找别的人说,不要自己总冲在前面。而且,说的时候要有技巧,把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说得是对公司有利。
8、6 “四会”是加了一个”总经理办公会“。表决的规定,有时候也不一定要百分之一百同意,三分之二、过半数都是大家熟悉的,有时五分之四、四分之三也都可以,没有什么问题,只要对自己的话语权有一定的保护,对对方的话语权有一定限制就可以,任何比例都可以的,而不要受51和三分之二这两个东西的误导,写这些东西时可以灵活运用。比如:7个董事,大股东4席,小股东1席,另外两小股东各占1席,约定百分之百大股东不会同意,就可以约定三分之二,7分之6都可以,这样可以拉扰另一个小股东。
还要注意其他有些东西需细化。
8、7 案例:先买20%股权变为小股东,然后以这家公司的资产做抵押贷款,然后再收其他80%的股权,类似杠杆收购的结构,用自己想买的东西做抵押。真正的杠杆收购是以未来的收入做质押,类似于一个收费权,这在中国基本很难搞。但土地会比较好搞。但这样的一个结构,被一个问题所破坏了,公司章程规定,必须两个股东同意,另一个小股东不同意抵押,就没有办法实现,因此,有时一票否决权能反收购,一票否决条款也能喧宾夺主,很重要。
8、8 单向转让实际上就是小股东向大股东转让,类似于对赌条款,但也不相同,相当于一个保底条款。转让价格可以按小股东投入注册资本的年回报率多少也可以,还可以以估值为参考,但这时必须要有一个估值公式来确定它的估值,这是由股东自己内部确定的,而不是给风投看的。可以考虑从利润、营业额、客户的活跃度等几个方面来确定一个估值公式,几个股东自己来确定,这对互联网公司是很重要的。因为互联网公司而言,它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都会很小,对小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总结,三种模式来确定转让价格,注册资本、净资产和估值(一定要有模型)。因此,两种转让方式,只要定一个转让的方向,转让的价格就行了。仲裁并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只是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评理。
8、9 增资条款一般是按股权比例来增资,但可以约定增资需按照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来确定,这就是动态股权设计。还可以约定增资价格不能高于多少,但这个只针对创始股东。比如:达到一定业绩时,可以增资,且根据业绩情况来获得一定比例的增资,比如虽然占股70%,但增资时需根据达到业绩的程度来决定增资的份额,就并一定能买70%而只能买50%,因为另30%的股东在增资这个期间贡献大。实际是一个股权激励原理,但不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而是发生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把增资条款给改了。所以,动态股权设计是对增资条款的一个修改。
8、10 总经理有问题,可以约定董事会必须表决解除其职务。但”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这个比较霸道,更到位,更过份。但我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还是可以做这样的尝试。这个写进章程,写进股东会决议都可以。”无条件解除职务“,那么在公司成立的董事会决议里面也要专门写一下,也就是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都写一遍,反正就是不要你再通过董事会决议了,因为总经理只有董事会才可以去罢免。因此,可以写得这么到位,把这一条线全部写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写完。
行为规范不是说完全不可以做私活,但必须征得同意,然后所得可以做为公司收入,个人再给予奖励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