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不包括利息,及违约所产生的利息。

违约(合同不正常履行即违约);

2.监理的会议纪要

协调事项不一定为违约行为,不一定造成损失。合同履行的正常协调事项可以进入价款的计算方式。

3.技术流

标准化、流程化,根据法官观点判断输赢。

老律师以自己观点说服法官。

4.优先受偿权放弃的限制

(1)发包人支付对价可放弃

(2)江苏高院认定放弃不能对抗第三人

(3)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才无效,难以证明;必需要证明承包人破产或对承包人所有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5.优先价款受偿权行使方式的风险

(1)江苏高院不认可发函方式。发函易伪造,形成时间不能确定。

(2)广东高院认可发函方式。最高院限制为应付款6个月,发函将变成一般时效。

(3)协商变价签订合同,但6个月内无法过户,最高院条款将会被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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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合同的扩大适用

(1)违约金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判断内容:是否规避招投标的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意愿)

违约金可能构成:(1)对中标人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2)对其他中标人投标意愿

2.施工合同签订外的让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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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给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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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胜利 · 2020-05-15 · 一、前言 0

      竣工结算文件:1、施工完后的竣工图,要有发包人盖章确认。2、竣工结算报告;3、提交的竣工资料经档案棺核准收讫的证明文件,证明工程所有竣工资料被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了。注: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就应该到项目承建地的档案馆去要提交资料的目录,使得工程从头到尾可以按照目录收纳资料,使得竣工时资料齐全。

       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时,要审核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应要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果发包人盖章确认了,就表示符合要求。

        工期顺延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方式提出来,如未提出,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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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业的复杂性

eg:竣工验收申请报告vs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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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裁判规则的变化

1、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只要招投标的项目)

江苏高院:非强标——实际履行合同未结算依据(18年)

建设工程案件的专属属管辖:勘察、设计之外,最高院人民法院报认为其他应按照专属管辖。

2、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申请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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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约束力变化

   除鉴定程序、鉴定资质、超鉴定范围的之外

司法解释:可以不认可,除双方认可受其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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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形成时间鉴定受影响较大

司法解释: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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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条件:是指三通一平,应由发包人提供。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二)款承包人的做法:首先要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场,然后办理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签证,进场是做施工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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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决算应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交。

      2、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确认时效为发包人确认工程款的时间,如合同没有约定,最长为诉讼是效三年;返还时效为确认时效届满后三年的诉讼时效。

      3、如果发包人在确认时效内未完成决算确认,后又要求鉴定的,应不被支持!

     4、承包人对预付款享有7天的催告权,如发包人7天内未支付,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进度款承包人享有14天的催告权,如发包人14天内未支付,承包人享有停工、合同解除权。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审核、确认、支付。

      5、预付款的时效为7天(应付款期)加7天(催告期)加三年诉讼时效。进度款的时效为14天(审核付款期)加14天(催告期)加三年诉讼时效。结算款的时效为28天(确认付款期)加28天(催告期)加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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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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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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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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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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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2、违约金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

主要看是否影响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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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2、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

只有影响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才算。

3、通用条款的使用?

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同意某某版能用条款,条款内容不用打印在合同中,但内容涉及到双方重大权利义务的,双方应加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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