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价款结算裁判规则的变化
1、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只要招投标的项目)
江苏高院:非强标——实际履行合同未结算依据(18年)
建设工程案件的专属属管辖:勘察、设计之外,最高院人民法院报认为其他应按照专属管辖。
2、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申请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1、司法解释一21条,以中标合同为依据是否仅适用于强制招投标项目?
江苏08年意见、10年指南:
只要招投标,即使非招投标,也适用以中标合同为工程价款为结算依据
江苏18年解答:
非强制招投标的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计算工程价款
安徽高院09: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后招标后签订另一个合同,以履行的合同为准
如果双方未按照招投标合同签订另一份合同且已通过备案并实际履行,则作为工程价款执行依据。
2、专属管辖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则是否完全包括其所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个子案由?
总结: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但实际进行了招投标,则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2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申请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18解答第7条第4款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1.非强招项目,以中标合同结算。
2.除了勘察设计,建筑工程下的8项纠纷均为专属管辖。
3.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结算协议难以被司法鉴定推翻,施工合同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江苏高院18解答第7条第)
黑白合同结算的变化:
司法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