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约束力变化

   除鉴定程序、鉴定资质、超鉴定范围的之外

司法解释:可以不认可,除双方认可受其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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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咨询意见是否有约束力

江苏高院08意见17条:

      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对工程作出鉴定结论,诉中一方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符合《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工程司法解释二13条:

      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允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共同委托不代表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吗?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造价咨询意见,一方不服,可以起诉要求司法鉴定确定结算款

双方明确受第三方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按第三方意见执行,无论第三方是否具备咨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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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委托造价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不允许。鉴定机构或鉴定资质不可或程序不合法的除外。

2.共同委托造假可以重新鉴定,同时鉴定机构不需要资质(可以谈价格)。是否可以由调解中心委托鉴定(费用减少2/3,时间减少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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