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物质载体】=原件/复制件

 

发行权 VS 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在于是否涉及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两者独立。

发行权:对象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专指可投入流通的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象是作品。

EX.  提供作品下载 属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用尽——》二手书市场存在的合法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不存在“用尽”一说。

 

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

 

  • BUT, US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权”。

“网络出版”、“网络发行”并不是专业表述,仅为业界用语,两者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王迁说上述最高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3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表述有类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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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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