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的再改造
(1)绝对无效
(2)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民法典》中的“显示公平”行为(注:主张显示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基本上是败诉的。)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适用条件:(1)交易结果使双方利益重大失衡;(2)结果系由法定原因造成
2.原则上不适用于商事行为。
(二)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的其他增减
1.“虚假表示”的增设
虚假表示分为单独虚假表示和通谋虚假表示,后者又分为虚构行为和假装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1条
《九民纪要》第32条
《民法典》第793条作出改变:“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新《民法典》规定不利于承包人)
2.“第三人欺诈、胁迫”的增设
《民法典》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键:欺诈是相对方有恶意,如果是善意不得请求撤销;胁迫没有这个要求)
(三)对撤销权相关规则的变动
1.“变更权”的删除
- 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剔除了当事人享有变更权的规定)
2.撤销权除斥期间和撤销权放弃规则的增设
(1)除斥期间(撤销权是形成权)
-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民法典》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针对当事人一直不知道真相)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放弃规则
- 《民法典》第153条第3项: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
- 包含了三方面的重要内容:(1)撤销权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归于消灭;(2)放弃的方式包括“明示”以及“推定行为”;(3)撤销权不得预先放弃。
【实务要点】:
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强调“并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行为意愿,保护表意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赋予表意人知道重大误解时即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更能体现该条的立法本意。
3. 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产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相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起进行规定。
4.第149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5. 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情形,因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在主客观方面有相类似的要求,故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6. 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就各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