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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精解》第一分编  通则

物权概念:三个特定

①主体特定:享有物权的人必须是明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抽象的人无法享有权利

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与公共利益

①物权是归属于谁

②物权怎么取得对的

③物权的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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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孙宪忠

    物权法编纂从1994年就开始了。7次审议13年的历程。

   物权编为什么要放在第二编?都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民法典是一个务实的法律,核心就在于将民事权利确定下来。社会人首先关心的是财产权利。“无财产则无人格”,财产得不到保护,人格得不到完善发展的。

物权概念、物权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和公共利益

113条、114条、115条、116条、117条

三个特定:(1)主体特定;享有物权主体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抽象的人不能成为权利主体。246条属于公有制财产主体的概念,第2款明确了公有制财产权利交给了中央政府。

(2)客体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3)权利特定:直接支配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请求权就不一样,必须有一个被请求对象。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标的物是请求权。排他是排斥其他人的支配,教科书中所谓的排除他人妨害的观点是不对的。

物权体系

物权法基本范畴:将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将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区分开来,要纳入到物权法范畴,合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规则要从合同中解脱出来。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依据登记)和非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法院裁决书生效);将一定之规和特殊之规要区分开来,比如民法典第3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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