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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深度解读

崔建远

一、民法典设计的合同解除制度

1、合同解除的概况

2、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为解除的对象

3、原则上不得解除的合同

4、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必须享有所有权,且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向承租人出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证证明,这应当属于主要条款。但主要条款不一定产生主给付义务,换句话说,主给付义务与主要条款并非一—对应的关系,主给付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在于合同当事人对某项义务重视与否,而是它必须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义务不符合主给付义务的规格。

5、解除与撤销

    在此类合同既可以通过撤销的途径归于消灭,又可以采取解除的

方式归于终止的情况下,应当确立何种规则?

主讲人认为∶

(1)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人,且撤销权与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可以由该当事人选择消灭合同的方式;在撤销权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时,该当事人主张解除、撤销均不应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2)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如果未形成协议解除,则应当确立如下的(3)、(4)规则。

(3)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形成权,不论是行使撤销权还是行使解除权,那么均应得到支持,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权利,即在权利上睡眠,法律没有必要对其特别保护。

(4)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同时,解除权人也行使解除权,双方又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支持非违约方的主张的原则。

6、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需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此其一。所附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7、《民法典》第563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不可抗力

无需"三个不能"同时具备,有的合同约定∶即使预见到也不能抗拒的,仍构成不可抗力。

  • 合同目的∶客观目的(典型交易目的)主观目的(动机)

(三)金钱给付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般地说,买受人或受让人业已支付绝大部分货款或转让款,出卖人或转让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若允许出卖人或转让人解除系争合同,不合《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的规范意旨,违反公平正义,也颠覆了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视野下观察,得不偿失。当然,出卖人或转让人若举证成功,买受人或受让人未付尾款,导致了出卖人或转让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则有权援用《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系争合同。

8、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通常事变

为了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承认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其路径有二∶其一,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以不可抗力与通常事变具有类似性为由;其二,借鉴日本民法判例、学说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的方法,扩张不可抗力的含义,认为不可抗力也包括通常事变。

10、《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与第563条所定解除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该合同是主合同,还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从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守约方,却需要合同存续一段期间。只有该合同存续,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才不会消失。

11、破解合同僵局

12、《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的,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13、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14、解除权的行使

15、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上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1、真正违约与视为违约

借款人从事其目前从事业务所必须的所有许可、资质、证照,假如欠缺一份或若干,或受到行政机关质疑,不但未违反还本付息的主给付义务,而且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未违反信托借款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这在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违约。但因有系争《信托贷款合同》第1.7.6条的约定,借款人欠缺上述任何许可、资质、证照,都构成违约,成立违约责任,即使借款人举证证明其欠缺许可、资质、证照不构成《民法典》第577条以下规定的违约行为,也排除不了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成立。

2、欺诈构成违约

3、继续履行

(一)结合观察

(二)构成要件

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 修理、重作、更换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

(四)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五)《民法典》在"违约责任"一章,并列地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4、赔偿损失

(一)损害赔偿的方法,存在着回复原状主义、金钱赔偿主义和法院裁量主义。

(二)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

(三)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与维持利益《民法典》第584条

比较而言,在数额上信赖利益少于期待利益,因为期待利益要将受害人所丧失的利润以及信赖利益损失一起考虑,而信赖利益则不考虑丧失利润的问题。在美国,法律并不一般性地承认另外一种类型的信赖利益∶错过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而构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履行利益的赔偿需要扣除守约方的成本。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则不是赔偿净利益,而是赔偿守约方为了准备履行或已为给付而支出的费用

(四)因果关系限制完全赔偿数额

(五)应当预见规则

(六)与有过失规则/过失相抵

(七)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义务包含着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大类。

(八)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九)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

5、违约金及其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责任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三)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四)违约金数额的增减

三、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

第985、986、988条解读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与相关条款关系157、179、235、332、460、461、566、577

2、无因管理

第979、980-984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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