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立法过程与布局逻辑深度解读
扈纪华
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10章204条。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一是自然人
二是法人
三是非法人组织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 通则。
2.所有权。
近年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3.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规定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 关于占有。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
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
2.关于典型合同。
(一)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二)第三编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优先承租权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问题,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
3.关于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
本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
4.关于肖像权。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
本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结婚。
3.关于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4.关于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
5.关于收养。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本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 关于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2.关于法定继承。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
- 关于遗产的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是完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本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2.关于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八)附则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总则编共10章204条,规定了基本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时效等。
总则编一共讲九个大问题: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法律责任、诉讼时效。
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民事权利的保护、六项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等。
1.六项基本原则
2.法律渊源
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章分为四节,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共44条。
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划分
3.关于"两户"的规定
(1)是否规定“两户”
(2)关于“两户”债务的承担
(三)关于法人
本章共分4节,即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共45条。
- 关于法人的基本分类
- 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1)法人是否可以自主设立分支机构问题
2)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
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4.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5.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6.关于特别法人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本章共7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设定程序、民事责任承担、代表人、解散、清算等。
1.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五)民事权利
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1.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2.关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共分四节,28条
- 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 意思表示,主要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体类型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等。
-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主要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等。
-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三节,共15条。
- 为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代理人不当履职的民事责任及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等。
- 第二节为委托代理,主要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共同代理、复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 为代理终止,主要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关于代理适用范围与效力
2.关于代理类型
3.关于不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在自己代理的情形,代理人自己的利益可能会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代理人往往更会注重自己的利益,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利益难免冲突,不免会厚此薄彼,很容易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加以规制。
4.关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
本章共12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等。
1.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行为。
二是受到的损害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也包括财产受到损害。
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包括专业的救助人)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4.关于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
2)民事主体的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九)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三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
2.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起算规则
3.未成年人性侵诉讼时效期间
4.法院援引诉讼时效的禁止
5.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
2)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补足
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类型
6.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3)诉讼时效期间如何重新起算
7.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停止侵害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8.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1)诉讼时效法定性
首先是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法定
其次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定
最后是当事人擅自约定诉讼时效的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
2)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