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编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增改要点
第一章 总则编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增改要点
民法典里面作为独立合同规定,但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期间
五、主债务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成为解除的对象;比如外商投资合同尚未批准、证券投资合同尚未经证监会批准,在批准前能否解除?
原则上不得解除的合同
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
解除与撤销
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与第563条所定解除之间的关系
破解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区分原则
(二)独立担保
(三)共同担保
1、共同保证
2、共同抵押
3、
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孙宪忠
物权法编纂从1994年就开始了。7次审议13年的历程。
物权编为什么要放在第二编?都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民法典是一个务实的法律,核心就在于将民事权利确定下来。社会人首先关心的是财产权利。“无财产则无人格”,财产得不到保护,人格得不到完善发展的。
物权概念、物权体系、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和公共利益
113条、114条、115条、116条、117条
三个特定:(1)主体特定;享有物权主体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抽象的人不能成为权利主体。246条属于公有制财产主体的概念,第2款明确了公有制财产权利交给了中央政府。
(2)客体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3)权利特定:直接支配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请求权就不一样,必须有一个被请求对象。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标的物是请求权。排他是排斥其他人的支配,教科书中所谓的排除他人妨害的观点是不对的。
物权体系
物权法基本范畴:将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将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区分开来,要纳入到物权法范畴,合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规则要从合同中解脱出来。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依据登记)和非法律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法院裁决书生效);将一定之规和特殊之规要区分开来,比如民法典第352条。
1、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民事权利的保护、六项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等。
(1)六项基本原则;
(2)法律渊源
2、关于自然人
本章分为四节,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划分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3)关于两户的规定
A、是否规定两户
B、关于两户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第56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三)关于法人
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关于法人的基本分类;
2、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4、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4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95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6、关于特别法人:从资金来源、人员构成、承担责任等方面划分,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设立程序、民事责任承担、代表人、解散、清算等。
1、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民事权利
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等的民事权力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1、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关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第二节意思表示,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体类型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