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判定
《合同法》52条第5款
(1)《招标投标法》第3、46条
(a)招标投标法仅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比选;谈判
本质区别:是否允许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
(b)三类项目强制招标
公益项目;国有资金项目;外资、外资贷款项目。
(c)发改委16号令:400、200、600
国务院33号文开民间资本:商品房开发住宅可以不需要公开招投标。
(d)建工解释(一)第1条第3款来源于第3条、建工解释(二)第1条来源于第46条
(2)《建筑法》26、28、29条
(a)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均为无效合同
(b)《违法承包管理办法》更严格,可参考。
(3)《城乡规划法》第40条
(a)开发商“五证一书”
土地权证(招、)+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准生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无建设工程规划的导致合同无效
(b)《建设工程解释二》第2条来源该条
(4)《建工解释一》第1条
(5)两部法:
(a)《建筑法》第26、28、29条
(b)《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款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