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最主要的方式,现场踏勘加上审阅被尽调主体提供的书面文件。

2.与被尽调主体的关键人员访谈往往也高效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

3.对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公开信息查询能得到有公信力的结果,但目前此种方式能取得的材料相当有限。

4.通过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客户、供应商也能从侧面了解尽调标的

5.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保持充分的沟通,可以对尽调标的更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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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混改政策解读和现状

1+N

中央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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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方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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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两大抓手 ---钱和人

历史沿革

1.关注程序要求,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程序、非货币资产包括债权出资出资的评估程序、外资备案程序

2.解决实体问题,出资瑕疵、股权代持、明股实债、个税完税情况

3.对于程序性瑕疵,因已经是既成事实无法直接不就,一般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程序瑕疵予以确认并不会对股权权属造成负面影响;对于实体性问题,则必须进行彻底解决,出资置换、解除代持、补缴个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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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规性

1.对于新接触到的行业,可以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初步了解行业特点、业务流程、业务模式、资质证照等,便于建立行业模型;

2.法律法规不允许做的事情往往就是有利可图的地方。能够搞明白各个业务环节中哪里有利可图,就能快速抓住问题可能出现的地方

常见问题包括:

1.招投标

2.超越资质或无资质运营;

3.不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4.违反环保、质监、安监、外汇的相关规定

 

主要资产

1.通过查验股东名册、权属证明文件等来确定主要资产权属

2.通过政府查册、公开信息核查等来确定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

3.通过查工商内档、买卖合同、环评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纳税凭证、银行流水灯,来确定主要资产的演变,来判断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核心人员

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已经将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了最主要的关注问题,可见核心人员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尽调过程中,相对于主要资产的核查,对于核心人员的尽调,往往显得不够充分。

能有合理的标准判断核心人员,而不能完全由标的公司自行划定范围

通过核心人员的工作履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来判断其稳定性

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法律尽调中做了多少工作,核心人员问题都是一个无法准确预测的风险。那么在交易协议中对此进行约定就非常有必要了,,例如将未来核心人员离职率作为未来卖方或管理层向买房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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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的必备条款

1.签署主体

增资协议:增资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控股股东、重要股东)

股转协议: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如需)

2.交易价格,定价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国有企业,标的公司或者投资方为国有企业),交易价格应以经备案或批准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非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估值并确定交易价格,价格调整机制。

3.价格支付方式和条件

一次性支付:开弓没有回头箭,付出去的钱再想拿回来就难了

分期支付:有利于投资方,对于或有负债可以在后续付款中扣除

设置付款先决条件:将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中发现问题的解决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4.过渡期安排:善管义务(适用收购项目)--防范风险

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适用标的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确保的公司业务所有重大方面正常经营,保证标的公司有关资产、业务和财务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禁止行为

(1)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标的股权

(2)引入其他投资者或被收购、兼并,或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标的公司或其下属项目公司;

(3)转让资产或设定他项权利;

(4)为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担保、偿还任何借款(但甲乙双方同意的除外)

(5)签署、变更、解除任何合同

(6)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7)就上述任何一项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

5.过渡期损益

应当明确过渡期损益的归属,由转让方承担还是受让方承担,尤其针对过渡期较长的公司。

根据公司审计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考虑由哪方承担。

6.通常事项的陈述和保证

(1)共同的陈述和保证

(2)针对转让方、标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3)针对受让方投资方的陈述和保证

特殊事项的陈述和保证

针对转让方,标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7,投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观察员细微的设置、旁听权、知情权、无表决权)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委派方。

8。投资人权利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

共同出售权、拖售权

知情权、监督权

反稀释条款

回购权

一票否决权

9.违约责任

违约情形:投资方未能按期付款;转让方,标的公司未能完成交割(股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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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允许做的事情,往往就是有利可图的地方,搞明白各个业务环节中哪里有利可图,就能快速抓住问题可能出现的地方

 

高科技公司——人才资源中要,核心资源

 

交易协议中约定:核心人员的离职率作为卖方或管理成支付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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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售权作用

出售少数股权未必有人有兴趣,出让控股权可获得溢价

借助转卖权利,给创始人股东施加压力

2.共同出售权

防止创始股东退出公司

在拟授股权中获得部分收益

3.反稀释

保护投资人的股权利益被后续融资不合理稀释,从而出局

激励创始股东良好经营公司保证企业增值

4.优先清算权

保证投资人在退出时损失最小化,做到旱涝保收

在公司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或出售主要资产等视为清算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个比较理想的回报。

5.优先购买权

公司发展前景不错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权

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企业

6.优先认购权

保护股东的比例性权益,防止股权被稀释

提高公司融资效率

7.优先分红权

取得稳定回报

限制公司分红与创始股东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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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股权补偿型

业绩未达成,则实控人转股 

现金补偿型

未能完成业绩目标

投资方要求现金补偿,不调整股权

股权回购型

约定期限内未上市,投资方要退出,要求原股东回购

对赌对象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对赌协议的义务主体未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条款,如果该等

现金补偿

明确规定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

 

九民纪要后对赌条款的设计建议

在设计对赌条款时,仍然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为主

虽然九民纪要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条款的有效性,但鉴于其具体审判实践尚不明确,我们建议投资方在设计对赌条款时仍然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为主

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时:审查章程+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回避表决。

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注意事项

股权回购型对赌:减资事项的额一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

金钱补偿型对赌: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大量资金需求的初创期公司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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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权利

股东会,作为大股东,为获得股东会的控制权,除公司法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外,尽量把决议事项放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作为小股东投资方,因持股比例较小,虽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单科联合其他小股东争取佛决权,且尽可能把重大事项放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董事会 董事会席位的占比和审议事项的表决机制相结合,关系对董事会的控制或者一票否决权。

监事会 无实质性权利,但如未能获得董事会席位,获监事会席位也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总经理 公司章程可对总经理职权进行约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会权利分配原则

公司法定+章程约定原则

公司法明确对三会的职权进行规定,章程可以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三会权力

抓大放小原则,重大事项,如事无巨细都上股东会或董事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避免权力放任,重大事项放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定量分权原则 对外投资事项、资产出售和购买、签署业务合同、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可区别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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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如何既保留控股地位又获得股权融资。

1.明晰各方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责

主导方是谁

资源、资金、技术谁负责?

如何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2.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分配的基石

如何促进公司发展

如何避免决策僵局

3.对股权融资有重大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有无持股

出资有无瑕疵

有无权属纠纷

控制权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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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风险的股权结构

1.一人有限公司

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2.平均分配股权结构

面临公司决策困难,陷入僵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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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不规范持股方式

1.股权代持:对登记股东和实际股东双方皆有风险,股权归属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对IPO有不利影响

2.持股会 职工、工会持股会不是适格主体,对IPO有不利影响

3.口头约定,缺乏证据,难以举证,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4.约定与登记不一致,未经登记无法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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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股权设置

资源换出资的路径:

表决权和分红权比例倾斜

非同步出资+分红/薪酬用于出资

高溢价增资

 

A公司对“S团队合伙企业”的监管--LP(A)的一票否决权

S团队GP\LP的变更、引入和退出

修订和补充合伙协议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新增)

 

预留未来激励份额:

预留份额,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通过GP确保一致行动,增强控制力,应对股权融资导致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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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1.建议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避免使用公司自有资金

3.避免资金来源违法(例如:骗取银行贷款)

4.妥善保管大额资金来源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以便日后IPO备查)

5.若作为主要股东以股权质押

 

设置退出机制

1.触发情形

开出、辞退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触发处分的

失职渎职、受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

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2.退出价格 

入股价格,当期账面净资产值最近次资产评估价三者孰低

如转让给国有股东,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无过错性退出

触发情形

公司裁员而离职

退休

调任

丧失劳动能力或出现其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的情况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退出价格

入股价格加上一定比率的溢价

入股价格、当期账面净资产值、最近次资产评估价三者熟高

如转让给国有股东、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设置退出机制

1.直接转让给其他合适的激励对象

2.预先设立激励池,由LP/GP代持

3.由剩余的LP按出资比例接受

4.由大股东接收

5.引入外部投资方接收

 

注意事项

引入外部投资方接盘会破坏员工持股计划的闭环原则

若公司经营不善,会面临无人接盘

管理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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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收购和股份权益变动

1.何为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上市部函[2009]171号)
2.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权益变动法律体系
证监会条线:
《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特股份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2.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权益变动法律体系(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国资委条线: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商务委条线: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要约收购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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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整体框架和必备条款

1、签署主体(增资协议和股转协议,签署主体不同)

2、交易价格、价格

A、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应以经备案或经批准的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

3、价格的支付方式和条件

4、过渡期安排,善管义务(控股权收购):禁止行为:标的股权的转让等权属瑕疵问题

5、过渡期损益

6、陈述和保证

7、投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观察员,旁听权知情权)

8、投资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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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协议收购、间接收购、放弃表决权、协议收购门槛5%

要约收购:部分要约、全面要约,要约门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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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类型:股权补偿型、现金补偿型、股权回购型

对赌对象:

目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对赌担保(投资方审查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

减资事项的一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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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权利分配

法定+公司章程原则

抓大放小

定量分权(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可区别交易金额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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