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师,在实务中我遇到这样的问题。设立人小股东A在公司设立时所有设立材料时均为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也有记载,但大股东没有将他的名字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后来大股东(占90%)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没有A参与的情况冒用该A的签名把A的股权转让给C(可推定应该知道大股东这仿冒行为)。然后进行了工商登记,此此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把该10%股权转给F(估计时是善意)。请问李老师,现在请求法院确认A的股东资格之诉为先吗?还是直接请求大股东侵害小股东A的诉讼呢?目前该10%的股份价值已经上涨10-20倍。恳请指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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