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务
一、制度概况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务
一、制度概况
邱:
1.一般针对股份公司有股东名册,因为股东数量比较多,实务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专门的股东名册,至少我现在没有看到过。
2.出资证明也没见过,实务中主要有转款的记录,备注为某某股东的投资款。
李老师,在实务中我遇到这样的问题。设立人小股东A在公司设立时所有设立材料时均为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也有记载,但大股东没有将他的名字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后来大股东(占90%)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没有A参与的情况冒用该A的签名把A的股权转让给C(可推定应该知道大股东这仿冒行为)。然后进行了工商登记,此此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把该10%股权转给F(估计时是善意)。请问李老师,现在请求法院确认A的股东资格之诉为先吗?还是直接请求大股东侵害小股东A的诉讼呢?目前该10%的股份价值已经上涨10-20倍。恳请指条明路。。。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概念:公司或者公司大股东利用股利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而产生的纠纷。
股利分配权、分红权(法定)、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解释二和三中都有提到)
分类:
1、股东请求执行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的纠纷
2、无股东会决议或不分配,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3、其他股东损害股东盈余分配权,股东请求强制进行盈余分配纠纷
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公司大的自治范围
不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利润请求权,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2018)吉民终204号
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有争议:北京、江苏、广东等地法院支持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上海、广西不支持,
股东可否请求对公司土
知情权的权利边界:33条、97条、165-是否可以要求复制会计帐簿?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帐簿是否包括记帐证和原始凭证?多数法院支持查阅原始和记帐凭证,
股权代持的知情权主体:116条-实控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知情权主体;股权转让方不享有股权知情权-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解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该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董监高债权人
股东直接诉讼:直接利益受损;被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公司法20条-
公司的财产权与股东的财产权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公益权;原告资格-公司法141条,持股时间和比例;被告资格;内部救济程序-152条-请求董事会等提起诉讼,怠于履行诉讼才有权提起诉讼;归属-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利益受损-自益权;无前置程序
1.自然人成为股东资格
(1)无民事i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股东,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发起人股东(2)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公务员法第59条——有效说、无效说、折中说)通说则认为其为管理性规定,公务员诉请登记为显名股东不被认可。
2.法人
(1)外商企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2)一人公司能否具备股东资格?
(3)非盈利法人能否成为股东
1.股权转让、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股东派生诉讼的基点)、股东知情权纠纷(手段)——分取红利、
2.权利受损纠纷——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兜底纠纷,可由其他纠纷救济)
1.民事案由三次修改,2000、2008、2011三次修改。
2.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属于公司诉讼,对内劳动合同,对外商事合同为合同纠纷,均非公司纠纷
3.民商事诉讼本质:利益冲突。公司利益关系人(债权人、董监高、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
4.公司诉讼发生时间:公司设立、治理、变更、终止四个阶段。
5.公司诉讼主体:公司、债权人、股东
除名制度
一、违反20条连带责任
1、人格混同
1.1财产独立
1.2意思独立(实际控制人都是某某)
1.3住所混同
总结部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为是否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胡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案例-2011鄂民二终字第27号
2、过度支配与控制
案例-2015甬北商初字第293号
新老公司都受原股东控制,新老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
案例-2019浙0324民初4863号
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与他人签署合同年租金就要400万元
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认定,最高院特别指出适用的时候要特别慎重,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二、股东资本存在问题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2018甘01民初551号
公司未成立前抽回则为未履行
2.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叫做抽逃
以上两种都在公司法解释3中有
3.不当减资
原告资格
谁有权利?债权人,公司股东及公司本身不能直接提出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不加区分,只要是金钱债权即可
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
王泽鉴-谁向谁主张何种权利的逻辑思维
一、制度
1.股东与公司关系(以注册资本为限)
2.债权人保护困局
鉴于以上现象,产生了揭开公司的面纱条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与修正的区别=通过的程序、生效的时间都不一样
制度适用范围-如何界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案件类型概括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
股东资本问题(补充清偿责任)
业务混同
财产混同
人员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