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补偿、赔偿、继续履行
01 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计算基数
1、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基数
全国规定: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各省市规定不同。(北京、上海等地都有不同。)
3、分段计算问题
08年1月1日是分界线,各地也有不同。
北京广东基本一致。
4、个税问题
02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