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
案例一:浙江某律师在会见涉嫌容留卖淫罪犯嫌疑人贾某时,根据贾要求,在会见结束后将贾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转告给贾的父母。后贾的朋友利用支付宝账号、密码,将支付宝账户内25000元违法所得转移,并将支付宝交易记录删除。
经法院审理认定,贾的支付宝账户为作案工具,账户内资金为容留卖淫的违法所得,支付宝交易记录为容留卖淫案件的关键证据。
杭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十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行账户、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与金钱有关的财产、信息,很可能是与犯罪的赃款相关的。
案例二:律师方鹏在会见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时,叶告知方鹏其在老家西边邻居的老屋中藏匿有毒品。方鹏又将该信息告诉了该案委托人将某,将继而又转告叶的母亲,让其将毒品予以销毁。叶母找到叶藏匿的毒品后,未予以销毁,而是交给叶的女朋友陈某进行贩卖。
法院以方鹏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防范对策
1、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传递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家庭相关的非涉案信息。
2、不能传递可能会干扰、妨碍案件办理的相关敏感信息,例如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信息、物品信息、财产信息等。
3、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检举揭发等立功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