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以主体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2.双方解除为协商一致的解除。
3.单方解除为具有解除理由的解除。一种为法定理由,一种为约定理由。
4.法定解除理由为民法典563四款情形,真正解除目的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种。真正解除事由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不能实现合同目两个,且不履行合同目的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5.不可抗力为三不能,情势变更为导致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事件。
6.预期违约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不安抗辩归入默示违约之中。
7.法定解除关注交易稳定,约定更尊重意思自治。
8.法定解除可以在约定解除中明示或者限定(合同目的进行明确),更有效率。
9.违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即可解除合同(原则),延迟履行(必须有超过履行期限的行为)+催告(口头书面均可,但口头需要提供证据;同时无次数限制,民法典389条有特殊限制)+主要债务(非主要债务不可+且未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