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告期限未规定长短,但特别法有规定。(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法定期限30天,指定期限超过30天则优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5条法定为3个月,有约定从约定)
2.合理期限有法定、指定、约定三种类型。指定和约定要具体、合理(符合法定;与履行难度 有、必要周期相当)
3.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也可强制履行,在 特别法中有体现。九民纪要38、39、40条规定报批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单独生效,可以解除并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强制执行。《审理矿业权司法解释》第 8条约定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
4.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达五分之一的,买受人经催告后才享有解除权(民法典634条),合同法167条则认为不需要和催告。实际上民法典仅将 此情形视为不履行主要义务,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法94条3款和4款的区分)。
6.无权处分(民法典597条)、标的物质量问题(民法典610条)为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