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563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其他原因在民法典中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理由即可解除三种类型。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非当事人原因,非不可抗力(民法典753条2款,租赁物因其他原因被摧毁);(2)当事人原因 ,但仍需催告(民法典778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民法典806条发包人协助义务)两种类型。

3.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为(1)严重不安因素(民法典67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民法典716条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民法典806条,承包人将 建筑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2)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民法典731条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3)人格权保护(1022、1023肖像、姓名、声音许可使用,权利人正当理由+合理期限通知+损害人格尊严如品牌丑闻/妨害人格自由发展如转行转业比如从政)(4)节约资源(绿色原则;民法典857条开发技术合同标的技术已经公开+合同履行没有意义)

4.无需理由(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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