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原:混合担保(物+人)——先物后人

现(民法典392条):三十八条:区分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且物保、人保平等。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物保,第三人提供人保,先物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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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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