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392条:如何理解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时限担保物权的情形?——物权按照现行法来说是法定的,那么当事人如何约定情形?如是否可以约定的那即使债权没有到期,但是担保物市场简直显著降低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承担如何约定才有效

1.最理想的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与保证人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或债权人与各个担保人共同约定。但是实务中债权人并不一定愿意让各个担保人之间相互知道。

2。第二种方式:与每个担保人单独签署保证合同,参照中国银行担保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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