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原来规定:连带保证,保证人可以找其他保证人也可以找债务人

原来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物保人

现规定:民法典392条:混合担保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九民纪要56条:只能找债务人1,但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共同保证能否相互追偿没有规定,应该就是不能相互追偿

现规定:解释13条:前提是各个担保人之间有约定或推定(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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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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