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2008年案例中:原告三人系在拍摄者的指导和要求下分别或一起有目的的作出沿小路行走、坐在花坛边谈话、在阳光下举手遮阳眺望等动作,法院认为原告等三人在这一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依法享有相应的表演者权。

上述判决结果是错误的,表演的客体并非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并没有对作品进行表演,他们只是展示自我,并对各种情境作出自然的反应。其中一些认为的因素,尚不足以使他们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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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表演者对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表演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真人秀、纪录片中的嘉宾不是表演者,没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与被保护的作品是否过保护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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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人,被表演的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动作表现行使,例如:仪式、典礼、在圣地和巡游中举行的典礼、传统运动和竞赛。

发展中国家的图腾。传统民间。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每一次的表演活动,与被表演的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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