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被盗版,视听作品中的演员是否有权起诉? 

不可。举重以明轻: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尚不能享有独立起诉的权利,表演者这类邻接权亦不能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判决(正确的):严凤英在电影作品《天仙配》中并非固定在舞台表演,而是场景多变,并运用了大量电影专有的拍摄及演出方法,专为拍摄电影作品而进行的表演,电影演员对为完成电影拍摄所进行的表演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

 

高健诉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公司(北京三中院2014年)

对邻接权的保护不能超过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行使上述权利。(表演者权应该归制作者,即广告公司,而非表演者)按新著作权法,广告片属于其他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可通过约定归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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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的作者尚不能保留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权不能保留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举重以明轻)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也不能约定表演者权(举重以明清)

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归制作单位。

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上,著作权法保护的重心是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刑事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刑事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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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与单位约定,表演者权归

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法定归制作者

其他视听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制作者;

 

表演者

作者

制作者

其他视听作品使用者查实:1)作者与制作者是否有约定?2)表演者与制作者是否有约定?3)两者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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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表演属于作者的权利,表演者不享有;

店内播放音乐属于侵犯词曲作者的机械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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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归属:原则上归表演者

电影、电视剧作品表演者权归属通过举重以明轻方式规制

作者尚不能对电影保留著作财产权,表演者也不能保留

电影、电视剧作品为职务表演,能否约定归属

依旧不可。表演者权归制作者(无论是否为职务作品)

其他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制作者,表演者只保留精神权利。使用者的法律风险很高。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法定归制作者,不可约定

             --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制作者

录像制品:法定归表演者,但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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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归属:

视听作品被盗版,视听作品中的演员是否有权起诉?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能否约定表演者权利?不能。不可约定,归制作者所有。

表演者权归制作者享有,不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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