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被盗版,视听作品中的演员是否有权起诉?
不可。举重以明轻: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尚不能享有独立起诉的权利,表演者这类邻接权亦不能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判决(正确的):严凤英在电影作品《天仙配》中并非固定在舞台表演,而是场景多变,并运用了大量电影专有的拍摄及演出方法,专为拍摄电影作品而进行的表演,电影演员对为完成电影拍摄所进行的表演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
高健诉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公司(北京三中院2014年)
对邻接权的保护不能超过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行使上述权利。(表演者权应该归制作者,即广告公司,而非表演者)按新著作权法,广告片属于其他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可通过约定归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