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提供作品的方式让公众相信它是事实,则公众有权把它当做事实来使用。

禁反言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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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

“创”: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与众不同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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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湛地技艺进行再现,属于临摹;没有原创地贡献出色彩、线条、造型等组合;意大利黑手党是最大的买家之一。著作权鼓励创新而不是重复。常书鸿,敦煌临摹。

对于照片的临摹,不是作品(陈乔恩案)。对于色彩、线条、造型没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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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11:“上帝之手案”美国纽约区联邦地区法院1959年,承认“额头流汗”为判定有独创性;精确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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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的独   强调的相关表达源于本人,是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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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的上帝之手案(195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的额头流汗规则,若干年后上帝之手案所建议的更为宽松的独创性标准被取代了

 

绿野仙踪插画 临摹案  (美国同法院)

临摹出来的画颜色深浅上的差异 微不足道

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经历,但法院认为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与独创性无关

 

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极为罕见,法院认为工作很有受益 ,但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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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

英美/大陆法系,

普通财产/作者人格的延申和精神的反映

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

雇主可原始取得/一般不可原始取得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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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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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造的权利,智力成果

无法律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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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鼓励更多人投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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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其归属于国家版权局。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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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著作权法颁布 施光南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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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不是财产?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有价值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空气。

有价值且能被人力控制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台湾器官移植案,移植后才发现患者为艾滋病患者。(隐患如活体器官买卖)

人的劳动产生的成果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无主物先占取得

 

满足三要素:1.因稀缺而有价值;2.具有排他性(专有性);3.具有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并非天然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信息无法被控制),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非因占有等天然排他。

 

伽利略 发明新型灌溉机 请求共和国不准他人擅自利用 否则受到处罚支付罚金 共和国颁布了法令 (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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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署名与三个“推定”

修法后的三个“推定”:1)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2)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3)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北京二中院2004):原告版权人在奥特曼影视作品及使用奥特曼形象的商品上有c+圈TSUBURAYA PRODUCTIONS标志。被告销售的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标上了c+圈Tsuburaya Chaiyo标志,原告起诉被告侵犯署名权。

法院认为:c+圈的含义为版权所有者。《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因此,在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上标有“c+圈Tsuburaya Chaiyo Licensed by Ruishi”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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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有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有组织承担责任

如:公文类作品

“葫芦娃”漫画是否为法人作品?

胡进庆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2011):虽然胡进庆、吴云初系单位职工,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系争造型是在单位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责任亦由单位承担,但是,不能将法人的意志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系争美术作品的创作无须高度借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过程也并不反映单位意志,而是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因此,“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不应认定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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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作者及著作权自动取得

一、自然人作者

原始取得

不问是否登记/发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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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原始取得:作者;作者之外的人

                   继受取得: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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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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