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系列课」婚姻家事实务应用系列5讲——搭建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业务的全局观

继承法律实务

当继承开始的时候被继承人已经成为符号了。

继承开始的效力

只有继承人是物权性质,当然主义。

不同类型请求权的位次

同一位次: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嘱信托

遗产酌分:特殊情况的分配,排在遗嘱继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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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1、能确定死亡时间,同(一)

2、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A、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推定先死亡

B、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B、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B2、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效力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一)请求权人

1、请求权依据

法定(1127、1128、1129、1131)

必留份权利人(1141)

意定(1133、1158)

国家、集体(1158)

2、不同类型请求权的位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1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154)

遗嘱信托、遗产酌分排在什么顺位?

3、请求权的丧失

(1)绝对丧失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2)相对丧失

第一,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

第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的情形下,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患精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情形

第三,故意杀害中止犯罪

第四、丧失后可否代位继承

第五,未尽扶养义务 

第六,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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