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遗产管理
一、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1145、1146)
二、遗产管理事务(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与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1149)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 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48)
四、遗产管理法律服务
(一)主动筹划类遗产管理法律服务
与前述二遗产管理事务的关系
(二)操作要领
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实务中没有报酬标准,作为律师,要约定好全部遗产的管理费用。
继承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